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2〕61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兰州新区管委会,中央及省属在兰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支持兰州市区中央和省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向新区拓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原址土地的处置与整理
(一)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开发,要符合兰州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搬迁企业对原址土地自主开发建设的,原址土地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国土局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核定原址土地用途变更费用,待搬迁企业全额缴纳后,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搬迁企业对原址土地不进行自主开发的,按以下三种方式办理:1.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收储。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原址土地熟化,达到“净地”供应条件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2.采用熟化土地预供应方式公开供应土地。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发布熟化土地出让预申请公告,中标单位将承诺的土地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原址土地达到“净地”供应条件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3.由搬迁企业直接进行原址土地整理熟化。搬迁企业依据市规划局确定的用地规划条件,将原址土地熟化,达到“净地”供应条件后,向市国土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四)搬迁企业规划范围内的界外代征代拆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拆迁安置、整理熟化达到“净地”供应条件。
二、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列支
(一)搬迁企业原址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后,企业原址界内土地出让收入按85%列支搬迁企业,用于土地供应成本,搬迁企业应承担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企业原址界外代征代拆土地能够出让的按出让收入的85%列支土地整理熟化单位;企业原址界外代征代拆土地作为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不能够出让的,熟化成本应在出让金返还前优先列支土地整理熟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