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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31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市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4月17日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甘肃省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消防、农机、特种设备、水利、电力、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内容:把目前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按照15个“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方案进行严厉打击,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1.煤矿:(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2.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交通运输:(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6)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及司乘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从事运输行为的。4.建筑施工:(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3)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法规要求从事施工活动的。5.危险化学品:(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6.烟花爆竹:(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7.民用爆炸物品:(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违法行为;(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8.冶金:(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9.消防:(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0.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 (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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