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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兰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利用效率,促进黄河兰州段水环境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精神,按照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以及《兰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兰州地处西北内陆,位于干旱、半干旱气候带,年均降水量329.6毫米,蒸发量1500毫米,自产水资源十分贫乏,且时空分布不均。年平均自产地表水资源量约为2.39亿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为2.74亿立方米,允许可开采量为1.59亿立方米。虽然过境水资源数量可观,但受国家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限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742立方米,远低于国际缺水警戒线1700立方米的水平,仅为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同时, 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工业、生活、生态用水量不断增加,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创建节水型城市,形成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是落实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个‘控制红线’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对城市节水工作的基本要求,对缓解城市供用水矛盾,不断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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