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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2012年做好包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涉及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实事来抓,作为2012年工伤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安排部署、组织实施。
  二、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可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的12%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上要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基本保障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
  各市2012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
  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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