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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29、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半年报告一次。
  3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和医疗机构上报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十三)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31、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1)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3)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五、活动安排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市卫生局制定《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县、各单位要针对2011年省市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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