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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
  ㈧加强细菌耐药监测和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
  21、适时建立全市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公布全市细菌耐药情况,督促和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22、医疗机构应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细菌耐药水平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要求向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23、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㈨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24、二级以上医院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㈩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25、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26、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27、医疗机构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十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28、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包括利用电子处方(医嘱)系统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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