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7、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推动抗菌药物的筛选、采购、储存、使用、监测、查询等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㈣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8、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处方的现象。
  9、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有关要求,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㈤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0、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11、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1)抗菌药物品种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种,妇幼保健院(含妇产医院)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1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品规)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
  14、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