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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等关于对济南市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拟在市区内设立登记餐饮企业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申请前置并联受理后,由申请人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消防相关手续。拟在三县、章丘市设立登记餐饮企业经营面积3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前置并联受理后,由申请人报所在县(或章丘市)消防大队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二)选择前置并联审批的申请人填写《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申请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进行材料核对,符合相关部门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将相关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并联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送达的,可延长1个工作日。并联审批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向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三)市级并联审批部门分别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受理的,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决定不予受理的,应注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各并联审批部门均决定予以受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向申请人出具《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联审批部门。
  (四)并联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自审批事项,准予许可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送交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待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齐全后,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及时将证件送达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局并联审批窗口送交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一式2 份),不予行政许可应注明法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渠道。因不可抗力和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凡涉及不同层级的并联审批,并联审批部门要积极协调办理。
  (五)外商投资的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按照(济行审发〔2012〕8号)《 关于外商投资餐饮企业设立前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三、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工作要求
  (一)餐饮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并联审批部门,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并联审批部门提供的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的办事指南提交牵头部门,并将部门网站上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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