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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药包材生产使用集中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8、物料在仓库中是否按类别分区存放,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9、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销售记录。
  (二)药包材使用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所使用的药包材是否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包材注册证,其药包材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购进药包材是否有合法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与药包材注册证是否一致;
  3、购进药包材是否对供应商进行审计,是否建立审计档案,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4、使用的药包材是否按GMP要求进行检验,不能自检项目是否按进行委托检验,是否有委托检验协议及检验报告;(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
  5、变更药包材是否经过批准;
  6、药包材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作步骤
  药包材生产使用专项检查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20日)
  印发全市药包材生产及使用集中检查工作方案,召开全市药包材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对集中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组织药包材生产及使用企业签订《药包材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药包材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20日---7月10日)
  全市所有药包材生产及使用企业对照集中检查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排除风险,消除隐患。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7月10日前,市局直管单位将自查总结报市局药品处,其它药包材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将自查总结报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三)全面检查阶段(7月10日-8月31日)
  市局药品处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对管辖的药包材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高风险药包材生产使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整改,对构成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在检查中发现产品存有安全隐患的,涉及省内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要及时报告市局进行抽样检验。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回头看,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局要将集中检查工作总结于8月31日前书面报市局药品处。
  (四)重点督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局集中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做好准备,迎接省局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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