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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机关事业单位:

  《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喀什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法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是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以及财政支出管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时发放的重要措施。为缓解新增人员增人增资审批周期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不能及时领取工资报酬的矛盾,保证新录用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报酬,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录用人员工资发放程序
  (一)新录用人员凭录取(分配)文件或报到通知书,到干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报到。
  (二)干部管理部门根据新录用人员报到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工资介绍手续。
  (三)新录用人员报到上岗的当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工资介绍手续,按月预发基本工资。在当月15日以前报到上岗的按全月起薪,在当月16日以后报到上岗的按半个月起薪。
  (四)各县(市)干部管理部门协同用人单位,及时核准新录用人员到岗情况,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送增人增资审批材料。
  (五)自治区正式下达增人增资批复后,各县(市)人社部门、各用人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增人增资批复手续,并及时落实新录用人员预发工资不足部分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条 使用5%人才储备编制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第一条办法及时预发工资,在正式入编前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统一招聘的中小学特岗教师在三年基层服务期间,由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对于特岗教师社保、探亲、婚育、冬季取暖费等上级财政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月补足发放,保障特岗教师与公办教师同校同待遇;三年服务期满后,在财政统发工资未批复之前,特岗教师工资由同级财政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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