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年度检查采取以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查为主,区县级主管机关逐所检查,省厅和市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一步,自查自纠阶段(2月15日至24日):各法律服务所要组织全体执业人员对2010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尤其是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重点,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如实填报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第二步,检查阶段(2月27日至3月16日):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所逐一进行检查,尤其是2011年被投诉查实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应采取查阅卷宗;走访委托人、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掌握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第三步,报送材料阶段(3月19日至3月22日):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市局办理年度检查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时间。具体时间为:
周村区、高青县3月19日上午;张店区3月19日下午;临淄区3月20日上午;淄川区3月20日下午;沂源县3月21日上午;桓台县3月21日下午;博山区3月22日上午。
第四步,抽查阶段(3月26日至4月13日)。省厅和市局组织检查组,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对照呈报材料年度检查材料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呈报材料
各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对通过年度检查和注销的法律服务所名单上报市局备案。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1、《法律服务所年检卡》1份
2、《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卡》1份
3、《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呈报表》2份;
4、《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呈报表》2份
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需正常换发的按执业证号由小到大单独排序)
6、《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7、《年度检查工作报告》(正式文件)。并附通过年度检查和需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以便备案和审批。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将其名单、违纪情况及处罚措施等情况一并上报。(上述材料附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