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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意见


  (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任务,严格落实社区矫正人员限时报到、日常活动定期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等制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要定期了解、分析、排查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要及时组织查找,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避免发生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要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防范能力。

  (四)充分发挥教育帮助作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司法所要为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组建矫正小组,落实好单位、社区、村居、家庭等帮扶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新意识。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修复与社区的关系。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要研究把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规律,积极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成效。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实施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要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依法慎重做出真实、客观、准确的调查评估意见并提交委托机关。及时规范办理通报、告知、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有关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确保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得到及时执行。要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廉洁执法,确保工作和队伍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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