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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四、方法步骤

  活动于2012年4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中旬)。要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好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要在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和广大人民调解员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贯彻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部署上来,积极投身到活动当中,努力营造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四月下旬至10月)。一是全面排查。要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对村(居)、厂矿、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最基层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原则上,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县(市、区)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排查。二是全力调处。对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对党委、政府交办或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调解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就地及时化解;对涉及民生的医患维权、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各方力量及时化解;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矛盾纠纷,以及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同时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疏导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非正常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事件。三是加强防控。对涉法涉诉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程序解决;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解决。同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上访、重复上访对象,时刻密切关注,随时掌握动态情况,切实做好管控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整体工作全面、均衡、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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