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区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书面告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因其他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将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
《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及听证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根据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征收地块具体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政府法制办、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及街道、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的筹集
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资金、安置房源的筹集,并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出具房屋征收资金及安置房源到位证明和房源清册。房屋征收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街道、旧改(征收)指挥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政府。
(五)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