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府规〔2012〕2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本区签约比例确定为不低于85%(本意见发布前已启动第一轮征询的项目除外)。
二、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系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折算单价等标准
(一)本区确定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标准,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提出,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一并公布。
(三)居住困难户认定按照征收公告公布之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为标准,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地块异地配套商品房供应价格进行综合测算,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公布。
三、关于房屋征收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