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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住宅修缮工程进行质量保修。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直管公房由企业集团负责维修养护,并负担相关维修费用;其余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具有修缮资质的企业维修养护,并负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居民工作
  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全过程,应充分体现居民群众的需求和意愿。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前,实施单位、居委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应组织业主(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业主(居民)的意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业主(居民)的监督和评议,及时听取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涉及业主(居民)的相关问题。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由业主(居民)代表参加的验收,并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居民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实施单位、施工单位择优选用的依据。
  实施单位应建立“十公开制度”,并在住宅修缮现场设置公告栏,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项目,有权采取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停工、停止使用、重新验收、通报批评等措施,使用市区财力补贴的项目可通报区财政局停止资金拨付。对于住宅修缮工程实施、查勘、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国家、本市建设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单位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落实专人作为修缮工程的安全员,加强对工地现场安全施工的监管,定期至各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报告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施工现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在实施监理中做到三个及时,即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及时书面报告实施单位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住宅修缮工程接受社会监督,962121房管热线将负责受理群众对住宅修缮工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的投诉举报,并做好跟踪处理、核处回复工作。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现场应张贴接待和投诉电话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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