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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资金管理按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细则执行;享受市财力补贴的项目,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费用以合同价为依据,区财政局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一般项目在开工后支付合同价30%的工程款;经财务监理审核,工程完成70%以上时,再次支付30%工程款;经工程造价审核结束后,工程款支付至初审价的85%;待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价的95%,保留5%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若施工单位出具审定价5%的无条件银行保函,则5%的保修款可提前支付)。享受市财力补贴的项目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先行垫付。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概(预)算审核、可研报告编制、查勘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专家评审、材料抽检、社区事务协调等各项二类费用收费标准遵照国家、市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规定执行,拨付方式遵照国家、市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及委托合同的规定执行。
  项目审计。仅享受区财力补贴的项目,由区审计局、财政局按照本区区级财力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享受市财力补贴项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量和预算调整。住宅修缮工程经计划立项后,应按批准方案实施,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或增加改造内容,须由出资方、实施单位、物业公司、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共同会审签字确认后才能调整,且总费用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如超过预算,按原立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业主同意全额出资的增加项目,由业主与实施单位另行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第十二条 竣工备案
  住宅修缮工程结束后,实施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居民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等进行移交接管、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项目,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材料
  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所选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应进行报验,监理单位对报验材料进行检验签证,需要复试的应见证取样复试,经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住宅修缮工程。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专业单位对住宅修缮工程的主要材料定期进行现场抽检,检测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对于存在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材料的,应及时整改,并将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区建设交通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材料可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其中主要材料涉及内外墙涂料、管材、卫生设施、屋面材料等,也可由实施单位进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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