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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下几类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前原则上应进行评审:
  (一)相邻工程对房屋产生较大结构影响后的住宅修缮工程宜进行工程设计评审;
  (二)高层住宅外立面整治宜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住宅修缮工程宜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四)高度大于45米的脚手架分项工程宜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房屋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评审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选择。使用市区财力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依法统一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平台。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用施工单位;项目总投资在50万-20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用施工单位;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建设交通委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商定。招投标中禁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中标无效。
  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符的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合同。实施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计费标准应按国家、市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范措施费单独列支。安全生产协议和廉政建设协议应同步签订。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建立现场负责人制度、安全员制度,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
  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直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择优选用,确定当年工程监理单位管理目录。入围该目录的监理单位可参与当年享受市区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的监理工作,业主自筹资金项目也可在目录中选择。
  监理单位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派遣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提高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能力。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及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落实监理定期报告制度和快报制度,每月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单位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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