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府规〔2012〕3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已经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黄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涉及承重结构变动的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等成套改造工程项目,纳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范围。
  第三条 管理部门
  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配合、协调工作。
  区建设交通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区绿化市容局、质量技监局、卫生局、民防办、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四条 实施单位
  享受市区财力补贴的项目(包括使用直管公房租金项目)、直管公房修缮项目一般由授权经营管理区内直管公房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作为实施单位;其余住宅修缮项目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或出资方自行选择实施单位,也可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推荐选择。业主自筹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或出资方与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实施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资金来源与出资比例。
  实施单位须具备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员。实施单位应按《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修缮工程报建、合同备案、开工审核、竣工备案、组织查勘、设计、施工等承发包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