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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抚政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04亿立方米,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02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1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7.6%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市水中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组织水资源论证,否则市、县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必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项目的取水,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执行省政府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认真实施《抚顺市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限期关闭全部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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