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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3)其他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区)政府确定一体化管理内容。

  3. 进度安排。2013年底一体化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各县区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2015年底一体化村卫生室覆盖全市所有乡村,覆盖率达到100%。

  (四)行政监督管理。

  1. 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根据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妇女及儿童保健、老年保健、预防接种、慢病管理、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重症精神病防治等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村卫生室不能提供的辅助检查等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将结果反馈给村卫生室并将信息记录于个人健康档案中。

  2. 规范财务管理。县(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 统一绩效考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抚政发〔2011〕10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要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五)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 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为主,每年按比例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岗位培训,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岗位培训、临床进修、 集中培训和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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