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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其中,一体化村卫生室应以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为主,也可由乡镇卫生院领办。

  3. 村卫生室房屋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支持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建设。一体化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设有诊室、 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预防接种室、妇幼保健室、药房、消毒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其中治疗室、处置室、妇幼保健室、预防接种室、药房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诊室、观察区域不少于12㎡,消毒室不少于4㎡,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除按国家建设标准配备35种基本诊疗设备外,村卫生室还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政府支持建设的一体化村卫生室产权归县区政府或村集体所有,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4. 推动农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市卫生行政部门设计统一卫生信息软件,县区按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要求,由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乡村医生职责及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和管理。

  1.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职责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比例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人口超过40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人员配置不得超过4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村卫生室应适当配备女性从业人员。乡镇卫生院领办的村卫生室,按照服务人口0.5‰比例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充实村卫生室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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