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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乡村医生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村卫生室;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

  三、机构设置管理及人员管理

  (一)村卫生室设置。

  1.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抚顺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十二五”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增设人口比例不低于每千人口比一,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转为社区建制的乡村及开展城镇化建设的开发区等不再重复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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