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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全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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