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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审核、批复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资金额度较大、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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