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