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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核心增长极,简政放权、改进作风、优化环境”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四个下放”

  本着“能放全放、减少层级、提速增效、便企利民”的原则,尽量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县、区、开发区,对下放(委托)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主要是:

  1、对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且备案一律下放给县、区、开发区发改部门实施;

  2、将市级审批权限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给县、区、开发区;

  3、根据《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有关规定, 需经市发改部门核准以外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下放给县、区、开发区。其中含: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化肥,聚酯,城市供水,其它城建等项目;

  4、凡全部由县、区、开发区政府自筹解决资金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由当地发改部门审批;

  5、对需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的项目,须报经我委备案、核准;或企业要求我委备案、核准的项目,由企业向我委书面提出申请,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当即在窗口出件。

  (三)“五个精简”

  1、对权限内企业自主投资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除企业申请外,全部放开,不再进行任何审批或核准;

  2、对权限内政府投资的项目,为方便业主单位办理土地、规划等前期工作,由窗口填写“前期工作联系单”,作为“即办件”办理;

  3、对政府投资建设总规模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直接报批《项目建议书》,不需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权限内政府投资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再报批《项目建议书》;

  5、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只要材料齐全,由窗口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含概算)》采取“联席审核,一次批复”方式办理。

  (四)“七个暂停”

  根据市政府第七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洪府发【2009】3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委原有的23项行政审批事项,按“能简即简、能并即并”的原则,调整为:暂停实施7项;合并2项;将所有审批事项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到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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