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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经营企业销售其自主创作开发生产的动漫、广告等原创作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清理收费项目,拓宽广告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支持广告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重点园区(基地)、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广告企业,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广告企业实施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开展广告企业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为广告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用地政策上对广告业予以支持和倾斜。广告业建设项目要尽量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占用土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七)加强广告业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提升广告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托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势集成,支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业的应用推广,引导互联网、手机网站、手机报刊、移动电视、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电子杂志等新兴广告媒体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广告企业加强行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水平。鼓励广告企业自主开发消费者生活与消费习惯分析、品牌评估系统、广告效果预测、广告收视率及风险分析等广告相关软件,以先进技术和工艺推进广告产业优化升级。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积极引导广告经营单位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和淄博市企业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指导广告企业申报中国一级、中国二级等广告企业资质认定;优先支持取得相应广告资质的广告企业参与各地户外广告发布位置、广告时段、广告版面挂牌、拍卖、招标活动。加强广告产业品牌企业、品牌个案、品牌大师、品牌作品的培育和推介,提升品牌战略的带动成效。
  (八)扶持创建广告园区,推进广告产业基地建设。立足我市广告业发展基础和特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政府行政指导和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广告创意园区、动漫广告园区、品牌服务园区建设。在中心城区,以“山东齐赛动漫创意基地”为基础,建设和申报“山东广告产业园区”,次中心城区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建设广告产业园区或基地,增强园区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在加强产业集聚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培育一批优势项目,建设一批行业基地,发展一批广告龙头企业,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良好态势,打造配套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广告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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