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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打造广告创意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优势广告产业品牌。争取利用3-5年时间打造一批广告龙头企业品牌、广告会展品牌、多媒体广告品牌、广告创意制作品牌、动漫广告创意品牌、新型现代广告设备制造品牌等一批品牌价值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广告产业品牌集群,力争推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广告产业品牌体系,形成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广告品牌创意群体,增强广告产业综合竞争力。
  (五)大力发展广告会展经济。提高广告会展业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的密度,吸引国内外高端机构进入我市广告会展市场;结合陶博会、齐文化节、旱码头文化节等知名会展项目,组织开展广告研讨、广告创意大赛、优秀广告作品展等形式多样的广告会展活动,提高会展经济效益。
  (六)支持小型微型广告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各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措施手段,切实加大扶持力度,为小微型广告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小微型广告企业帮扶机制,积极帮助企业融通资金,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小微型广告企业快速发展,形成以大型广告企业为龙头,小微型广告企业为主干的广告业发展格局。
  四、工作措施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扶持广告产业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6号)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把广告业作为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的重点领域,扶持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广告产业资源,优化广告产业布局。立足我市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鼓励广告企业加强与陶瓷琉璃、丝绸面料、有机农业、旅游观光、医药科技、酒品饮料等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鼓励广告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经营。
  (三)放宽市场准入管理。除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凡来我市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改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运营业制度,成立满2年以上的广告公司可申办《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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