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深市监酒字〔2010〕4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市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实施,保证酒类行政审批合法和高效,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深市监规〔2010〕17号)的规定,现就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
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酒类批发行政许可不属于前置审批事项。企业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先办理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市酒类专卖办不予受理。
二、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如申请核准酒类批发经营业务的,受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列,但需标注“凭许可证经营”字样。
三、按市法制办《关于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五类经营行为免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复函》(深法制函〔2010〕760号,见附件)规定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时可不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