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申报国家资助2010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42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市申报工作,请我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及以下要求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我市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参加此次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可以是已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或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授权的专利。
三、申报费用
(一)费用发生期间
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费用种类
向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阶段需要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外国国家阶段需要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
(三)费用额度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除外)。
四、申报材料
(一)《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填表请参照《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3)。
(二)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