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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2) 境外的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或者服务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近3年(2007-2009年,下同)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3)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包括提供在相关国家(地区)取得商标注册或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
  7、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8、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9、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2)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二)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延续申请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一)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3、5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延续认定的商标是指2008年3月认定或延续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
  五、我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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