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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的申请人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含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审计报告、完税证明、行业排名证明、外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携带相关复印件的原件,交由我局审查人员核对。
  三、初审程序
  (一)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我局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我局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以考察生产场所为主。
  (三)我局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和省工商局的要求就申报企业在近3年是否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守法纳税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四)我局在2010年7月15日前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发票、合同、广告;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3、带有申请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或服务)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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