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坚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干部考核体系,加大权重和考核力度,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绩效考评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专项考核、日常考核的力度,促进安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明确目标任务,跟踪指标进度变化情况。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抓手,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提请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警示约谈;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行政问责,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2011年尚未发布安全生产“十二五”专项重点规划的县(市、区),要落实责任,按要求抓紧完成编制工作,年内发布并实施。
(四)强化执法监察,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大执法力度。要扎实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方式,对各行业领域企业进行“地毯式”检查、“铁腕式”整治。在执法专项行动中,要坚决做到“五个一批”,即对于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通报一批,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一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发生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一批,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关闭一批,对于“三非”、“三违”、“三超”行为严厉惩处一批;要严格执行“五个一律”的要求,即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凡在执法行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按上限处罚。要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尤其要持续打击非法采矿、道路交通领域“三超一疲劳”。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对一些涉及面广的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教育、监察、住建、文广新、卫生、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权委托到基层的工作机制,充实镇级安全监管队伍,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