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因地制宜推广和开发生态农业实用技术,加大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等工程建设投入,推广稻田立体种养、“猪-沼-果”物能循环再生、丘陵山区立体种养、基塘结合、庭院立体经营等生态种养殖模式,建设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实现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促进农产品规范安全生产。
(八)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水平。
1.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以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推进重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及重要湖库等重点区域所在地有条件的县级监测站在2012年底前实现达标建设;逐步建立并延伸农村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对农村饮用水、土壤及空气的环境监测能力。完成重点区域内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并调整和扩大监测点位布设范围,在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增加重金属、蓝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同时,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对存在污染隐患或风险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他地区的县级监测站,优先推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对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境监测水平,使其逐步具备水、气、土壤中常规监测以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2.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明确机构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可设立专门机构,有条件的村可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强化农村环境管理和服务,可通过将有关工作委托给村(居)委、实行购买服务等形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行动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环保、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编制、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努力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环保负责考核。
(二)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行动进展情况,负责牵头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及问题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生态示范创建等,强化农村饮用水源、畜禽养殖、矿产资源开发等环境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激励政策,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审批立项,并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有关财政政策和措施,按规定落实和监管农村环境保护环境行动所需资金;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村镇规划编制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庄整治、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和宜居城乡建设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态健康养殖,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源减排等有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改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废旧矿山的生态修复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