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加快推进各地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源保护区、具有饮用功能重点水库区、重要沿江与河流上游、重点流域和城市周边的乡镇、中心镇要优先建设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城乡结合部的乡镇,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输送管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离城市较远的乡镇、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可采取分散式的人工湿地等实用、经济、易管理的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施雨污分流。大力推进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周边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且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宜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对于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且企业或旅游业发达的村庄,推广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可采用城乡统一处理技术模式,将污水纳入邻近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
各县(市、区)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和治理情况,于2012年10月前完成农村生活垃圾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综合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县域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完善垃圾清运设施,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将垃圾处理场的服务范围辐射到周边镇村。
各地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鼓励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的村庄,推广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推行“户集、村收、镇(街)转运、县处理”;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乡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各地要逐步建立农村环卫保洁制度和垃圾收集运输机制,通过每家每户参与以及鼓励农村低保人员参与等多种形式,建设相对固定的环境保洁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工具和垃圾转运车辆,维持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运行。
(三)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农业污染减排。
1.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依法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养区、适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有序、可持续发展,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抓紧将划定情况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备案。
各地要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畜禽养殖业的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结合污染减排,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2012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本地区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备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行动,并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完善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流域环境污染状况、环境承受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现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区),依法关闭或责令其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防止珠江三角洲地区畜禽养殖业向我市饮用水源地区转移;对相关审批手续齐全但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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