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3个,完成“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60个;

  ——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健康养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5个。

  二、主要任务

  (一)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

  全面开展全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制度化、常态化。2013年底前,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2.稳步推进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地要科学规划,优化整合现有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统筹城乡供水,扩大市政统一供水范围,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在村庄居住较集中的地方,鼓励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有计划推行区域供水,实行集中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应根据本地情况尽量纳入城乡统一供水范围。依法开展本辖区包括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饮用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到2013年,全面完成全市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3.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监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定期开展影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防止水库水体及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中式和水库型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强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建立墓地,禁止掩埋动物尸体;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等。

  4.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按照《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要求,针对目前我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农村取水不方便、水源保证率不足和饮水水质卫生达不到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问题。充分利用现有自来水管网或依据中心镇建设规划,通过管网延伸供水、镇级中型水厂建设等方式实现连片、跨区域供水。对农村居住人口分散的山区,因地制宜选择较小规模的集中式或分散式供水。到2013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解决全市列入中央和省规划的85.22万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各县(市、区)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和治理设施情况,于2012年10月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综合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