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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每年4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节能减排办。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告;我市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省。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各县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级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级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年度节能目标

10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有关数据

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十二五”年度目标进度

3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要求得30分。每超过进度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的,完成进度目标在90-100%之间的扣20分(含90%,下同),完成80-90%的扣23分,完成70-80%的扣26分,完成进度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不得分。

有关数据

进度目标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为第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核查。

节能措施(60分)

2

目标责任

6

1、合理分解节能指标,1分。

有关文件

将节能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得1分。

2、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有关文件

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得2分。

3、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2分。

有关文件、报道

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镇(街)进行问责的,得1分;实施节能表彰的,得0.5分,实施节能奖励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

相关文件、会议纪要

主要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全年未召开领导小组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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