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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逐步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根据节能减排需要,加大对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力度。进一步完善差别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和危险废物处理价格等政策,研究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及交易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收费与治污成效挂钩的减排约束价格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完善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好节能减排、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单位和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十三)用足用好投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拓展节能环保服务公司投融资渠道,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充实机构和人员,落实经费,制定相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完善评价考核办法,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规划全面实施。〔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十五)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各县(区)要尽快设立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工作体系,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专项节能监察。〔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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