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府〔2012〕22号)。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加大对创新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性产业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一)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300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重点资助中小微企业在工业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加快建立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和融资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统筹3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从事高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市财政安排1300万元(其中外经贸专项资金安排700万元,市财政新增安排60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市财政安排29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我市转入共建产业转移园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中小微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贯彻落实市总部经济系列政策,推动企业总部建设,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认定中小总部企业按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专项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统筹使用1400万元市内资百强专项资金,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中小微企业优化重组融合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七)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对中小微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实行“当日发送、当日办理”。免征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及ATA单证册费。(中山检验检疫局、市贸促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