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行业协会可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企业诚信建设等各项自律性行规行约。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四、优化环境
(一)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推广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并收取管理费的家庭服务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比例。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依法协商。
(三)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家庭服务机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家庭应当依据《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家庭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劳动条件、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
(五)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为其提供家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