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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财政支持。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费、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服务岗位补贴、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信息平台建设、优秀家庭服务机构奖励等。各项补贴扶持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办法。
  (二)税费优惠。
  1.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0元。
  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机构由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家庭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机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融资扶持。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在本市金融服务机构获批小额贷款的,给予个人贷款10万元(合伙经营50万元)的贷款额度利息补贴。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贴息期限为2年。
  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援助对象达到15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万元贷款额度贴息。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执行,贴息期限为1年。
  (四)职业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庭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定向培训项目,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技能鉴定。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鼓励居民家庭雇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
  (六)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本市户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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