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府办〔2012〕1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扩大就业,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家庭服务覆盖全市各镇区,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托职业院校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设立2-3个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定点培训机构,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普遍接受职业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完善中山市家庭服务网络及家庭服务呼叫中心建设,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机构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三)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四)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
二、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