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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表1: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标准和要求

分值

评分办法

考核分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全部配备使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药品。

按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

21分

使用目录外(经批准的少数特殊用药除外)药品或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扣21分。

加成销售的扣21分。

 

二、基本药物采购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

在省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

21分

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1分。

二次议价的扣21分。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确定的采购计划每月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每月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20分

未编制月采购计划的扣20分。

月采购计划编制不合理的扣10分。

 

4、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采购少数特殊用药,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使用的少数特殊用药在省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零差率销售。

21分

 

未按规定网上采购少数特殊用药的扣21分。

未零差率销售少数特殊用药的扣21分。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4次。

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

2分

超过1次扣0.5分。

 

三、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5分

未足额缴周转金的扣5分。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连同用款计划申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

5分

每批次药品确认超过1个工作日扣1分。

未报送用款计划的扣2分。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基本药物货款缴入结算账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

5分

未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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