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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基本药物采购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分值21分。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1分。二次议价的扣21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确定的采购计划每月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值20分。未编制月采购计划的扣20分,月采购计划不合理的扣10分。
  (3)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采购少数特殊用药,也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分值21分。未按规定网上采购少数特殊用药的扣21分,未零差率销售少数特殊用药的扣21分。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4次(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分值2分。超过1次扣0.5分。
  3、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分值5分。未足额缴周转金的扣5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分值5分。每批次药品确认超过1个工作日扣1分,未报送用款计划的扣2分。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基本药物货款缴入结算账户。分值5分。未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的扣5分。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2)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建设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按月对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进行考核。分值20分。未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扣10分,未按月进行基本药物使用处方考核的扣10分。
  2、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分值25分。品种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比例的,每少1%扣5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销售基本药物。分值20分。不符合价格政策销售的每个品规扣5分。
  3、基本药物采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分值25分。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5分,二次议价的扣25分。
  4、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分值5分。每批次药品确认超过1个工作日扣1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进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分值5分。每批次药品付款超过1天扣1分。
  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程序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负责按季度考核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宁厅直属医疗单位由省卫生厅考核,其他厅直属医疗单位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将本季度考核情况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汇总上报省卫生厅药政处(各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汇总表见附表3)。省卫生厅每季度将各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情况在省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公布,不定期抽查各地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对累计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全省通报批评;累计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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