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是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授权,委托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产品价格,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价格也是销售价格,不得加价销售,也不得与药品供货企业二次议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布的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根据已经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并确保在本采购周期内如期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并不得影响下一个采购周期采购计划的申报。如采购周期内的采购计划不能满足需求,可以申请追加采购计划。
(五)对部分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配备使用的少数特殊用药,也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结算,零差率销售。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库存量,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合理编制月采购计划。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采购的药品配送到达后,进行审核验收,并在药品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连同用款计划申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日常采购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60天。
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分,80分为合格。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1)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分值21分。使用目录外(经批准的少数特殊用药除外)药品或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扣21分,加成销售的扣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