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
联系电话:025-83620914
邮箱:yaozc@jswst.gov.cn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管理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配备比例也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上升。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提升2-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