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四、申报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三)申报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3)。
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提出的专利项目,应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同时提交。
直接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在申请专利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该申请内容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或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该申请中国优先权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无中国优先权的且未在申请专利前作查新检索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国外公布文本或优先权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律状态证明材料
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3.正式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
(2)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2. PCT专利项目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六)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