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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2012年度全国专利资助工作会议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文件精神,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我省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工作。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我省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可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

  二、申报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尚未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向国外专利申请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前景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法律问题。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

  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2年内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超出申报时间期限的不予资助。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三、申报项目资助的费用范围

  1.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

  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2.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3.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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