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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在项目开发、成果转化过程中,经创新工作室申请、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申报,可优先享受上海职工创新基金的扶持。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将建立直联通道,加强对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同时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相互学习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五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市总工会将在周期末对已命名的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者,将不再保留其上海市“劳模创新工作室”称号。

第四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六条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活动,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列入工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保护劳模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创新先进人物时给予关心和扶持;在组织疗休养、考察交流、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积极帮助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劳模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宣传,广泛宣传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劳模创新工作室的成果或做法,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利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平台,把创建过程作为学习宣传先进的过程,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把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打造为工会工作的品牌项目,将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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